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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在香港面临更多披露规定
香港对冲基金业最新提议规则进一步关注确保充分的风险管理实践付诸实施。
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拟对对冲基金管理风险的方式采取更详细的审查,希冀对这个快速成长的行业加强监管体制。
虽然新提议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对管理者经验的要求有所放松,并且也降低了获得零售基金批准的最低投资额,但
SFC 希望已获得授权的对冲基金遵循更严格的披露规定。它认为,这样可以确保市场便利和保护投资者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
“这些提议旨在帮助增加 SFC 授权的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SFC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 Alexa Lam 说道。
现有规则已要求管理者在其季报中披露业绩、风险因素、投资前瞻、重要人事变更和重大诉讼等方面的信息。新提议要求对特定领域作出更多披露,例如管理者应收绩效表现费的计算、风险管理流程以及基金与其主要经纪之间的关系。另外,所有
SFC 授权的对冲基金都必须接受独立评估。
SFC 还提议在修订的指引当中插入务实指引以反映其现有实践。例如,对冲基金的直接自营一般不予许可,因为这可能影响基金的整体风险组合和投资目标,甚至可能导致基金整体的负债外溢。该项禁令被提议纳入法典。
“对冲基金由于变化莫测的市场动向和各种资产类别的波动性而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Lam
评论道。“经理们应该确保他们已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在对冲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类风险。”
根据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Sally Wong 的观点,诸如标准差和夏普比率等传统风险衡量可能并不充分
– 它们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回报将遵循常态分配。
“通常,许多对冲基金战略都有负偏态(更大的下跌事件),” Wong
说道。“为了更好地掌握和反映风险,可利用其它测量方法,如测量平均回报之间的回报波动性半偏差。另一测量方法是索定能比率,该方法主要测量每单位风险的回报。”
Wong 说道,鉴于确保对缺乏时间和资源进行尽职审查的零售投资者施加更多保护,希望经理们采取持续不断的监控要求也是“合理的进步”。但是,她补充道,所提议的对冲基金体制内还是有充分的灵活性,能够满足披露要求的同时不泄露这些对冲基金的商业秘密。
自从香港于 2002 年 5 月允许零售对冲基金以来,SFC 已授权
13 家对冲基金,其中 5 家单一对冲基金,8 家综合对冲基金。截至 3 月 31 日,这些基金的净资产总规模约为
12 亿美元。SFC 对其提议的咨询将于 6 月 30 日结束 - A.
Cro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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